树的调查报告优秀6篇

时间:2023-07-04 作者:Youaremine 报告大全

通过写调查报告我们能够积累更多举办调查的经验,只有数据精准的调查报告才能得到领导的认可,品读360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树的调查报告优秀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树的调查报告优秀6篇

树的调查报告篇1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方式快速发展并备受关注,一方面,它适应了劳动力市场灵活多样的用人需求,扩大了劳动者就业,另一方面,增加了就业的不稳定性,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课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xx年4月份,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务派遣专项调研的通知》要求,省总工会法律部联合相关部门对我省部分行业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我们深入到中铁一局集团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局及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的部分用工企业,以及汉中乾越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企业,通过实地查看相关资料、召开职工、用工企业、派遣企业等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基本情况、劳务派遣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通过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座谈沟通,基本掌握了我省劳务派遣的总体状况。

1、我省劳务派遣的基本状况:根据省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20xx年年底,全省劳务派遣工大约在15万人左右,劳务派遣企业近百家,在西安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企业40余家,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劳务派遣企业有8家,劳务派遣工一般在20xx至3000人,派遣期限集中在1-5年的范围,其中以两年期限的最为普遍,派遣工的年龄约在20-50岁之间。我省唯一的一家国有股份占50%的易通人力资源公司,隶属省国资委外经贸集团,公司主要业务为劳务派遣,兼营人力资源服务,共派遣员工两万人,涉及企业200多家,15个以上的行业,派遣员工遍布全国大中型城市,最远到达拉美、非洲,派遣工包括一般工人到硕士、博士,岗位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是陕西省最大的劳务派遣企业之一,职工工资、社保100%能够得到保障。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工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以及派遣公司的管理服务费用;派遣公司以服务费为收入,管理费一般为工资总额的2-6%。

2、我省劳务派遣的基本特点:就全省范围来看,国有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中央驻陕企业使用派遣工的比例较大,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都使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工,占到使用派遣工总数的80%以上,民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相对不是很高。同时,在岗位上大多数企业都突破了“三性”岗位限制,各类岗位都使用派遣工,一线岗位使用派遣工更多。比如银行的前台柜员、制造业的操作工、铁路建设工人以及报社记者和采编人员等等,其岗位性质大多都突破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派遣员工包括各类就业人员,既有下岗失业人员,又有农民工、大学生,其分布特点是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大学生更多的分布在现代服务业,如银行、通讯等行业。

3、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情况:大部分的劳务派遣企业能遵守《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在我们调研的劳务派遣企业中,90%以上都与派遣工签订了比较规范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企业签订了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劳保用品的发放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从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渠道来看,一般由派遣单位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卡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发放,未发现拖欠劳务派遣工工资的现象。但是,与企业从事相同岗位的直接用工职工相比,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水平明显较低,尤其是在一些垄断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体系,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工资差距较大。从劳动者的培训方面来看,派遣人员入职前能接受必要的岗前知识培训、企业文化培训及劳动技能等项培训。

总体而言,我省的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央驻陕企业及一些国有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总体上发展比较平稳,劳务派遣领域未发生比较重大的群体性的事件及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工的一些基本权益能得到保障。

二、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尽管我省劳务派遣领域总体上发展比较平稳,但通过这次调研,我们也发现一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工利益以及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等突出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1、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比较突出。在我们实地调研的5家劳务派遣公司,仅有一家公司为劳务派遣工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三项保险,有一家为派遣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其余的均没有给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还有一些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从整体来看,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很少,绝大多数的劳务派遣企业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派遣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派遣工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劳务派遣企业逃避法律规定,为减少企业的成本,保证利润的最大化,不愿意为劳务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工的流动性比较大,他们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相对比较短,基本以工期为一个工作周期,他们更注重眼前的现实利益,就是拿到货币工资,因此对社会保险的内在要求不大。

在我们与劳务派遣工的座谈过程中,相当一部分的派遣工都持这种观点。也有一些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比较长的派遣工,提出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要求,这部分派遣工一般具有一定的技术,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比较长,相对比较稳定,因此要求企业办理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的要求比较强烈。此外,一些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农村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因此,对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为其是否办理社会保险不是很关注。

2、目前的劳务派遣领域门槛低、管理混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唯一条件。目前除了在工商部门注册外,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在这些劳务派遣公司运营中,并没有相关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监管,也无法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一旦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出现劳务纠纷时,由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处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出现纠纷则是根据《民法》进行调解处理。在劳务派遣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资质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无序竞争和侵犯劳务派遣工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一些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之名对派遣工权益采取推诿态度,对派遣单位不给派遣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行为,漠视不管,派遣单位为了谋取更大利润,规避法律损害派遣工权利,因此,对派遣企业的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此外,对于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一些相关部门采用的数字相差甚多,媒体报道的数字更是五花八门,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当前劳务派遣的混乱和监管的不到位。

3、对劳务派遣本身的定性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劳务派遣的滥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但是实际中,劳务派遣的范围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一些用工单位为了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大量主要工作岗位上都使用了劳务派遣工,特别是一些中央驻陕企业,由于其用工数量受到限制,因此其招用工人都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出现。在我们调研的一家企

...
《树的调查报告优秀6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