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月工作总结推荐5篇

时间:2023-03-14 作者:Surplus 工作总结

如果不能认真对待工作总结的写作,我们的效率是很难得到提升的,写好工作总结之后,要对其中的内容做好全面检查,以下是品读360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税务月工作总结推荐5篇,供大家参考。

税务月工作总结推荐5篇

税务月工作总结篇1

一年来,我局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发扬四铁精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清缴欠税,采取了一切措施,确保了应收尽收。我局截止12月18日共组织收入 2350万元,其中省级收入完成150万元,占年计划的100%;县级收入预计完成2200万元,占年计划的%,以上任务的完成,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全员抓收入,实行目标管理

xx年,我局省级收入任务为150万元,县、乡两级税收计划为2400万元。内黄县是个农业县,一些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环境差;全县形成规模效益的企业几乎没有,税源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工商业。要完成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任务十分艰巨。面对困难,我局干部职工没有退缩,再次对全县税源进行了调查摸底,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征管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年初,县局与各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强化目标管理,我们实行局长包片,股室包所,连带责任追究制;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

2、加强税源监控,严格税源管理

在组织征收工作中,全局干部职工牢固地树立了全方位税收观,抓大不放小,对重点税源与零星税源、大税种与小税种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限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局领导进行了分户定责,跟踪管理,做到对重点税源心中有数。同时,我局乘今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之东风,加强了对集贸市场的综合治理,合理调整了个体税负,调整面不低于90%,税负调整率不低于10%;加大了对加油站、砖瓦场、建筑市场、房屋租赁、医疗机构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有效地防止了税源的流失。仅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就查补税款11万元,罚款万元。

3、加大稽查力度,打击涉税犯罪

今年,我局加大了稽查和打击涉税抗税行为的力度,进行了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检查和发票使用检查,坚持向征收管理要收入,向稽查要收入。

4、全面细致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从二月初到四月中旬,我局对全县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户进行了xx年的企业所得税清缴,共检查企业125户,查补税款67万元,罚款38万元。

5、加强,依法行政

在征收工作中,和要求干部职工遵照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杜绝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

税务月工作总结篇2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函[20xx]180号)有关规定,决定于20xx年6月至7月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年检对象

(一)年检时间:20xx年6月11日~7月27日;年检所属期为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截至20xx年5月3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和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xx〕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4号)精神,20xx年度检查以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为重点,对各税务师事务所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情况,执业质量管理、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和收费管理等方面,以及风险基金提取、结余、使用等进行全面检查。

(一)税务师事务所方面

1.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以下各项有一项不合格超过50%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②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③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④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⑤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⑦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⑧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隐瞒所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②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3)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开展任何业务的(收入为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不予通过,上报省局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2.风险基金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凡是违反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行业收费管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只收费不服务的;

②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10%未满20%的;

(2)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20%未满50%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50%的,年检不

予通过,责令1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局直接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4.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

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分所的;

③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④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⑤允许注册税务师挂名而不在本所执业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5.团体会员

税务师事务所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及时办理会员会籍登记、变更手续的,根据省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由省协会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6.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①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②未按照《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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