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制定什么类型的合同,都要保障好自己的权益,签署合同前最重要的就是分析出自己的诉求和权益,品读360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民事纠纷合同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民事纠纷合同篇1
原告: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被告因工地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 元并出具收条一份。 年 月 日,被告向原告借取车款及现金共 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
年 月 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证实前述的两笔借款,合计 元(含车款),并承诺于 年 月 日还清。
年 月 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约定于 年 月 日还清,并立下借条一份为证。
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均拒绝返还。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借款本金 元的计息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借款本金 元的计息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纠纷合同篇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装修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被告的经营者以个人财产对_____万元承担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__________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日期为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_____元装修款。
__________年_____月中旬,被告停工,导致房屋装修无进展。原告多次催被告动工,被告承诺开始装修,并与原告在_____月_____日签订《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_____月_____日还未完工交付的,被告应无条件全额退还合同价款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
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后,一直也没有开始装修,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是停工状态,现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月
民事纠纷合同篇3
上诉人:石某,男,1952年5月24日生,农民,现住抚顺县后安镇傲牛村。
被上诉人:抚顺某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后安镇傲牛村。
上诉请求
1、 撤销原审判决。
2、 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
3、 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判决混淆了四轮车与拼装车(俗称四不像)的概念,合同中所称的四轮车并不是拼装车,四轮车的全称叫四轮农用运输车,到现在国家还没有将其取缔,而是将其做为农用车辆继续支持其生产。关于上述事实,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并提交了两种车辆的照片。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纳。事实上,无论是合同中约定的四轮车还是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使用的车辆都是合法的车辆,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还混淆了两份合同的内容
事实上,双方在1999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中第四条约定的内容为:甲方保证在乙方交还矿点后,安排乙方(上诉人)两台四轮车到指定矿点运输矿石。而在2000年8月1日的合同中第4条的内容为:由乙方(上诉人)负责在该场地运输矿石,由傲牛铁矿统一管理。上述两个合同所针对的矿点是不同的,同时内容也是不同的。2000年的合同的内容应理解为在猫爪沟矿点的矿石运输业务,应全部由上诉人负责,并且有排他性。而原审法院却忽视上述事实认定为两份合同均约定原告安排被告四轮车到指定矿点运输矿石。原审法院对合同内容认定错误必然导致其判决结果错误。
3.两份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同,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其中在1999年的合同中甲、乙双方分别为抚顺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石振江,而傲牛铁矿与罕王集团又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因此对此份合同而言,傲牛铁矿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而在2000年的合同中,甲方为傲牛铁矿,而乙方即为石振江及石常通两个人。显然对此份合同被上诉人又漏掉了一个诉讼主体。因此就本案而言,无论是原审的.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主体上都存在着瑕疵。而原审判决却忽略了上述问题.
二、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来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原审判决却做出了一个确认合同效力的结论。此举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在原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了反诉,并提出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而原审判决却在论述中表述为关于被告的诉请除合同第四款外,本院予以支持。两份合同的第四款恰恰是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的条款。根据上述认定,原审判决的本意是驳回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却没有说明事实依据及适用的法律。因此原审法院的这一作法显然是无法律依据的。
三、 原审判决内容前后矛盾,无法执行
原审判决的结论为:确认两份合同除第四款关于运输工具外有效。而对于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第四款内容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却做出了关于石振江的诉请除合同第四款外,本院予以支持的结论。从上述事实来看,原审判决显然是前后矛盾,既然确认了合同的效力,原审判决就应该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第四款(除运输工具外),但原审却做出了除合同第四款外双方继续履行的结论。合同的第四款恰恰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内容。因此,原审判决前后矛盾,变相的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现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民事纠纷合同篇4
原告: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区支行(原____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区支行)
负责人: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被告: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4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被告: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市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系唐伟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 ____首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6.8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下欠利息、罚息共计973700元);
2、判令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3、判令被告唐____、吴____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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