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的制定是自身成功的前奏,成就的铺垫,一个细致的工作计划可以使我们避免在任务开始时感到迷茫或无所适从,从而提升了工作的效率,品读360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2023融资工作计划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2023融资工作计划篇1
为更好的加快公司业务发展,2014年我部门将积极转变思路,从抓好融资业务、拓展金融服务业和促进实业发展三方面开展工作,服务公司发展。
xxx年将重点推进以下方面工作:
(1)加强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国家及地方对项目审核、房地产开发、金融服务的有关政策,准确把握投融资风向,加大项目储备力度,积极运作贵谷电子物流园、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王家庄社区搬迁改造、大爱山风景区开发等项目,提高项目策划水平,加大融资力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夯实既有融资基础,加强与建设银行的合作,争取1300万元贷款农历年前到位;积极与招商银行沟通,目前已提供相关材料,初步达成共识,争取2000万元月份到位;推进与农业银行关于污水处理厂项目3000万贷款的落实;与农村信用社对接,积极与上层沟通,努力实现业务突破;与民生银行、兴业银行联系,争取重点业务今年展开。继续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加强与交通银行、中行、工行、村镇银行、及上海高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商业性银行、信托机构及战略投资者的沟通,夯实业务网。
(3)拓宽融资渠道,探讨多种筹融资方式。抢抓都市圈协作区机遇,拓展营销渠道,重点关注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落户本区,提前准备,加紧对接,确保开局良好。逐步开拓新业务:探索引进战略
投资、基金、信托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发挥综合优势通过组建多个项目公司,利用新公司平台再融资等开展项目融资。
(4)对公司投资所持股权和存量资产进行合理搭配,理顺下属单位资产收益,配合资产运营部做好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单位的资产运营,通过租赁、承包以及抵押等方式进行合理增值利用,促进公司实业发展。通过提高山东工大、金光光电、热力公司等参股企业股权收益,增加公司的现金流,为下一步公司资本运作和扩大规模夯实资金基础。
(5)紧紧抓住山东省创新金融发展环境和全市整体列入山东省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的'历史机遇,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政策研究和金融创新,公司投融资部计划通过成立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平台,实现公司金融服务业务起步,将逐步引进有实力及专业背景的股东,以提升公司商业价值,吸引社会资本,服务全区发展。
xxx年公司投融资部将紧紧围绕公司目标,顺应金融行业发展规律,努力完成全区下达的融资任务,推动公司金融业务经营与公司实业板块协同发展的优势,以增强企业实力为重点工作目标,在不断扩大融资规模和优化资产结构的同时,逐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2023融资工作计划篇2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运作方式不断出现。其中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从无到有,从限定在国家计划内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进行开始,逐步形成企业自主的多元开放的市场运作模式。每年都有数千亿的不良金融资产被打包出售,相应地有众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了这一新兴行业“淘金”。由于贷款活动中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比较受银行青睐,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比较多地涉及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在债务人、银行、资产包购买和处置人、不动产购买人之间,涉及多少道营业税,能否差额计税,如何进行扣除凭证管理,仁者见仁,各有各的理解。
一、金融资产包与抵押的基本含义:
(一)任何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体系更是如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正常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尽可能减少因此发生的损失,银行便将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应收未收的贷款项目进行捆绑(即不良金融资产包)出售,将债权让渡给愿意承接的单位或个人以取得一些收益。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随同贷款合同产生的抵押权同时转移。承接不良资产者可能将该资产包直接转让出售,或者重新拆分再打包出售,也可以按照资产包中的项目,逐个行使债权人权利,催收本息以及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就是不良金融资产包的基本含义。
(二)关于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包购买人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处置过程中,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主要是《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与上述《物权法》相同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做出如下规定:
1.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置抵押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及分析
(一)根据以上对基本含义和相关法律的了解,我们发现在处理抵押不动产时能够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1.由债权人监督债务人处置所抵押的不动产,以其收入清偿债务。
2.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代为处置所抵押不动产。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偿还债权人。
5.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取得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所有权。
(二)综上所述,对处置抵押不动产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在资产包出售过程中,是债权人的变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抵押关系是不变的。因此,无论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还是通过竞买取得债权(包括附带的抵押权、担保等)的单位和个人,并不直接或必然地获得抵押物,而是取得债权人身份及于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提起诉讼等权利。
2.购置资产包的人要取得其中一项借贷关系中抵押物所有权,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与债务人达成以抵押物抵偿债务协议,同时解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因为抵押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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