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通常包括明确的截止日期,为工作提供紧迫感,工作计划能够帮助制定者更好地理解任务之间的依赖关系,品读360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统计工作计划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统计工作计划篇1
xx年,我行统计工作本着“及时、准确、实用”的原则,认真完成了上级行、监管部门及政府机构的各项常规及临时性统计报表、统计报告的编制、上报工作,汇总、整理了相关统计数据,较好地发挥了统计岗位的职能和作用。现将xx年部门统计工作总结如下:
一、部门统计工作
1、统计基础工作健全、规范
作为省级金融机构,我行领导对统计工作十分重视,在分行及支行分别设立统计岗位,并配备专门统计人员和计算机设备,制定统计规章制度,实现了统计数据处理的现代化和大部分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在分行统计部门统一组织下,分支行统计人员参加了统计上岗培训及上岗考试,取得了统计上岗证,并按要求及时参加了统计继续及“四五普法”,取得合格证,分行统计部门还根据统计工作及统计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内部培训及交流,做好统计队伍建设。确保了全行统计工作质量,为行业管理和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服务。
在实际统计工作过程中,我行行领导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要求统计人员严格遵照统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准确、科学、及时地上报统计信息,并对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和宣传,既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又保证统计信息上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坚持依法统计,有效实施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统计资料报送准确、及时
为全面落实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我行按要求参加了省统计局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并将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认真的的贯彻和落实。按《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要求完成了统计资料的上报,并根据省统计局编制行业宣传册的要求报送我行相关资料。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行统计资料上报的质量,除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统计外,我行还通过采取数据初步生成、人工再次核实等措施,实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3、积极进行统计改革,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在开展部门统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还积极进行统计工作方法的改革和研究,注重与上级统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改进和完善本部门统计工作,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协调与协作,提高统计数据采集的自动化水平和统计资料质量。通过统计工作取得相关统计资料及信息的取得,为政府综合统计提供有价值的统计信息,为行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参考,并充分运用统计数据及信息分析当前经营状况,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二、统计先进工作者推荐
现推荐我行负责部门统计的邓玉辉同志参加省统计局统计先进工作者的考核评比。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统计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部门统计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部门和省统计局制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按《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积极参加统计专业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取得了统计上岗证、统计继续合格证以及“四五普法”合格证,注重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不制发、不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实事求是,自觉与统计违法行为做斗争。积极开展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和研究,认真学习和运用计算机知识和网络传输技术,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认真开展统计分析,进行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领导提供建议和参考。
三、20xx年统计工作打算
在圆满完成xx年统计工作的基础上,为继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我行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xx年统计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统计,严格遵照《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我行部门统计工作,确保我行统计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
2、加强统计工作方法的研究和完善,学习和运用先进的统计方法和技能,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及质量。
3、强化统计基础建设,根据统计工作发展需要及新的统计工作规定及要求,进行我行统计工作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继续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统计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
4、积极与省统计局相关部门进行统计工作的交流与沟通,通过政府综合统计的指导不断提高我行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加强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统计工作计划篇2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提高统计稽查水平,保障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我区统计法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杭州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和《二〇〇五年度统计法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乡、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五常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统计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四个方法。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每项扣完为止,加分不封顶,考核的起止时期为20xx年1月至12月,考核的实际得分×15%计入全区统计工作目标考核总分。
具体计分标准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基本分20分)
1、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有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5分)。未制定和未上报工作计划不得分 (以印发文件为依据)。
2、根据阶段性工作任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宣传标语、横幅和利用本级宣传工具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10分)。未开展不得分,开展不力酌情扣分(查看本级综合统计台账和有关汇报材料)。
3、建立“四五”统计普法对象普法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及培训时间和考核成绩等方面内容(5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不完整酌情扣分(查看花名册)。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基本分40分)
1、开展经常性统计检查工作(20分)。
①完成对统计单位的统计检查数量(10分)。要求大乡镇每月10-15家,小乡镇每月3-5家,未完成酌情扣分(查看综合统计台账和统计检查现场笔录)。
②每月月底前向区统计局法制科上报在检查中发现的具有较重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对象(10分)。要求大乡镇3家,小乡镇和部门各1家,未报送执法检查名单不得分,迟报扣2分,少报酌情扣分,对已查明情况并上报区局要求进行统计稽查的单位被查处的不扣分,对未上报区局统计执法机关而被查处的单位,警告每家扣1分,罚款每家扣2分,通报每家扣3分(查看法制科检查记录)。
③承担并接受省、市两级统计机关平时的统计稽查任务,每次统计稽查另加10分,若在稽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并被上级统计执法机关查处并在全区统计法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仅不加分,而且要酌情扣分(查看法制科检查记录)。
2、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20分)。
①及时上报区局要求的专项执法检查相关报表和总结报告(2分)。未报不得分,迟报扣1分(查看法制科专项执法检查台账)。
②在规定检查对象范围内自查率要达到100%(3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查看《基本统计单位执行〈统计法〉情况自查表》和《基本统计单位执行〈统计法〉情况自查汇总表》)。
③通过市区两级统计执法机关的专项执法大检查(15分)。在专项执法大检查中,如本级被区级检查机关查处的扣10分,其所属统计单位被区级检查机关查处的,警告每家扣1分,罚款每家扣2分,通报每家扣3分。被市、省级检查机关查处的要加倍扣分(查看法制科专项执法检查台账)。
(三)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20分)
1、及时上报开展统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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