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2023工作计划5篇

时间:2023-12-03 作者:Trick 策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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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房2023工作计划5篇

医院药房2023工作计划篇1

1、继续加强我院医务工作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各医务人员对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全方位提高医务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

2、每季度不定期召开一次药事会议,对我院药事、医疗器械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3、继续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规范购销行为,杜绝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拒绝商业贿赂。做好我院药品、医疗器械网上采购的各项工作。

4、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及疗效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加强合理用药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工作,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实行严格的`监控,减少抗菌药物滥用情况。

5、继续加强处方书写质量的管理,每月抽查并评析处方,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及我院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处方书写,对不合理情况进行实时通报、处罚。

6、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严格药品“五专一定”的操作规程。

7、加强临床药学工作开展的深度,更全面做好窗口及临床的药学服务工作;并加强对不良反应的监测及报告工作。

8、继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新的年度中我们将通过科室自身考评、考核等多种方式提升科室成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

9、努力改善与临床科室的沟通,不断扩大、增强药剂科为医院、科室服务的能力和范围,避免因沟通欠缺产生对工作不利的因素,保证临床用药及时、安全。

医院药房2023工作计划篇2

1、对药学技术职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特别对低级职称职员,与每月科室质控检查相结合,进行药品说明书提问考核,记录在质控本上,考核提问分歧格者,下一次质控考核重复提问,直至通过。并将考核结果记录专用本上。

2、做好处方评价工作。根据《处方治理办法》对不公道用药处方进行干预。改进工作方法,在每月抽查处方后将分歧格处方通报给发生题目的科室,进行双向沟通,无异议后每季度将处方抽查结果汇总报院质控科,并在医院《药事与临床》刊登发布。

3、对处方调剂流程、发药交代、用药指导、发出药品的外包装所书写的留意事项等进行调剂质量监控,改进药品包装工序。修改监控措施并设专用记录本。严格退药治理制度,对其进行完善。

4、继续做好号户结对活动。号户结对是我科自成立青年文明号以来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之一,我们要继续深进开展此项活动。

5、组织一系列活动。在五四、七一期间组织以宣传团知识、弘扬爱国精神为的活动,寓教于乐,增强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团员青年爱、爱国意识和岗位奉献精神。

6、定期召开青年文明号工作会议,交流思想,为文明号复查做好预备工作。继续做好推优荐才工作,积极向组织汇报团员思想状况,把优秀青年接受到组织中来。

7、开展以部分为单位的趣味运动会,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医院药房2023工作计划篇3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xx]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xx]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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