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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学习教育的心得体会篇1
这次我有幸参加了“十一五”时期幼儿园继续教育培训班,在这次培训中,我们聆听了张迪,阿甲老师的精彩讲座。两位老师以鲜活的实例和丰富的知识内涵及精湛的理论阐述,给了我们强烈的感染与深深的理论引领。在一次次的感悟中,我更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新课改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并且与在座的各位老师进行交流与研讨,拓宽了学习的视野,更新了教育观念,理论的应用水平与教学的创新能力得到提升。
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也就要求教育的不断更新,走可持续性发展之路。我们幼儿园教师在教育教学该如何走 作为教师又该如何做 面对这场深刻而全方位的教育改革,我们需要不断学习与创新,这是我们教师教育教学的生命力所在。面对21世纪飞速发展的教育,要使自己在专业道路上不断成长,就应努力走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学术道路。这一点对我的启发很深。的确,面对不断更新的教育观念,面对发展的时代,面对变化的孩子,教育需要不断更新,教育需要研究型的教师,只有不断地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才能提高工作效益,才能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素养。
通过这次幼儿园教师继教培训,我们更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新课改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使我的教育教学观念进一步得到更新,真是受益匪浅。下面是我通过培训获得的几个方面的体会:
一、广泛学习科学的教育理论。
蓝天育系翔幼儿园的张迪老师的“艺术欣赏与创作”,和阿甲老师的“图书的赏的读与妙用”在教育科学理论方面的阐述简要精辟,为我们的教学实践起了提纲挈领的作用,为我们的教育科学理论注入了源头活水,他们又结合幼儿园实际工作让我们了解如何在幼儿园进行教学工作。
幼儿园教育工作应该坚持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教育要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
教师的职业是相通的,热爱事业,热爱孩子是第一位的。幼儿不同于小学,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差,是一生品德行为形成的最佳时期,好模仿,是非观念在萌芽时期等特点要求我们幼儿教师要有更高尚的人格魅力,要正直,和善,温柔,可爱,要因可爱而美丽动人。我们既要做到母亲般的关爱,又要做到高于母亲的教育,从思想上、品质上给予渗透影响,教育他们使他们是非概念清晰,引导他们能关爱别人,带动他们积极乐观开朗,实事求是使他们诚实,幼儿教师要有“敬业、乐业、专业、创业”的精神,要公正地爱每一个孩子,我们带给他们的应该是最美好,最公正,最无私的爱。
二、学习技能技巧,提高个人能力。
张迪老师结合他自己在幼儿园美术教育实践,给我们展示了一些他的美术作品,工作室及幼儿园美工区。使我们学到了一些幼儿园美术教学的方法、美术教学的手段,让我们知道美术活动是丰富多彩的,单单一个制作画框就有很多讲究,例如画图的要领,颜色搭配等。授课内容完全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心理特点,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与学习。
阿甲老师“图书的赏读与妙用”的课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他结合实例,边示范讲解,使我们在幼儿“图书的赏读与妙用”方面拓展了视野,把握最新教学动态。
通过这次培训我知道了要转变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是我们幼儿教师必须思考的问题。在活动中,教育思想直接促进或制约着我们教学方法的选定和设计,同时决定着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在设计活动的时候,往往我们考虑到的只是“我该如何教”,而忽视了“幼儿如何去学”的问题。其实作为幼儿教师,引导作用是要充分发挥的,但引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幼儿,通过这种引导,让幼儿学会自己去学习,去探索。有人说过:开展好一次活动,不仅是知识信息的传播过程,更是一个心灵交汇的心理场。如果教师在活动中的表现只是平平淡淡,没有激情,那么幼儿的情绪也不会特别高涨。因此我觉得在活动中激发幼儿的情感,教师自我的情感体现是非常重要的,这直接影响到了活动的成功与否。
幼儿教师继教培训结束了,但留给我的却是深深的回忆,是一笔宝贵的财富。牛顿曾经说过:“我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这些成功的经验为我今后的教育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缩短了探索真理的路途。
想学习教育的心得体会篇2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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