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心得体会的写作一定要严谨认真,这样才能给人更多思考,在生活中有了不少感悟之后,小伙伴们都需要写好体会,下面是品读360小编为您分享的读法律书籍的心得体会6篇,感谢您的参阅。

读法律书籍的心得体会篇1
在第一堂课里,李老师说了一句话,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他说“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那里。”越深入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
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咬文嚼字、罗列堆砌,感觉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感觉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但是为什么法学著作没有这种冲击力呢?是因为中国法学只发展了二十余年,思想水准无法与其他绵延流长的学科相比,还是法学这门学科本身的限制?恐怕都有吧。
应对这个学科的特性,我们就应怎样去学习,才算真正地掌握了这门学科?我认为,法学能够分为“理论”和“实践”两块(也能够叫一虚一实),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学习方法。对于“实践”一块,只要学好司法考试的资料,再辅以法院和律所的经验,就算基本掌握了,这是一种偏重技术性的学习;而对于“理论”一块,仅从现有的法律现实无法把握到它的灵魂,目前法学界所能带给的思想营养也较贫乏,因此需要在更广阔的天地里寻找一切有益于它成长的知识。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方法,因此承载着越来越多的职责。而涉及到人的行为的研究,仅有法学的视角是不够的,还需要调动诸如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才能确保法律能充分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分析法学派虽然使法学在形势上成为了自足的学科,但是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内在联系仍是千丝万缕,无从割断,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认真思考之后都会认同这一点,因此我们务必坦诚应对本学科的局限,自觉地把其他学科的精华引进来充实法学本身。
回顾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是逐步从伦理学、政治学里分立出来的,但我感觉,随着法律与法治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越来越大的、无法代替的作用,法学就应能反噬政治学伦理学,把它们的思想精华都吸收过来,成为真正的显学。
以上是我在这个命题的启发下,对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问题的思考。
读法律书籍的心得体会篇2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齐,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决定为基础的。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忙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能够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能够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好处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
读法律书籍的心得体会篇3
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
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坐车让座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一旦对不让座给予经济处罚就属于法律范畴,然而道德是不能够考法律来加以强制执行的。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提倡尊老爱幼,这本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不让座的现象盛行的时候,只能说明我们的国民整体素质底下,价值观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们对公交弱势群体与公交强势群体的界定:公交弱势群体是指老、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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