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心得体会8篇

时间:2023-06-14 作者:Anonyme 心得体会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的创作表述能力得到提高,只有加强内心感受的梳理,才能保证体会的价值,以下是品读360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交通心得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心得体会8篇

交通心得体会篇1

人们的生命是世间最宝贵的,没有了金钱,可以去再赚,没有了工作,可以去拼搏,没有了学业,可以去学习,但是,没有了生命,就没有了一切。

在剥夺人类生命的恶魔中,有的是病毒,有的是灾害,可多数是车祸。病毒无法抗拒,灾害不能避免,但车祸是人祸,不是天灾。所以,我们可以控制,可以防范年2月1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通报了春节长假期间全省的交通事故情况。七天长假期间光一个省,就有32人死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有所下降。

在意外事故中,以车祸占首位,占意外死亡总数的50%以上。仅以汽车交通事故为例,全世界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已超过3000万人,比世界大战所死亡的人数还多。在交通事故中,以青少年的死亡人数最多,其次为老年人。值得指出的是:不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料均表明,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伤亡,儿童青少年是其高危人群。据估计,当今世界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约为25万~30万人,受伤者约3000万人,永久性伤残者约300万人。有人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因车祸而死亡的人数以岁的青少年居多,且仍在继续增加。我国城市每万辆车死亡率为人左右,与国外相比较,为日本的26。5倍;美国的17。8倍。若以万辆车的死亡率作比较,则我国车祸的发生率和死亡率皆居世界之首位。车祸主要危害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有18万以上的15岁以下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数十万的儿童致残。交通事故在青少年发生意外伤害死亡中占首位原因。车祸后果轻重不一,多见头部受伤、骨折、内脏出血、休克、死亡。在步行交通事故中,危险人群为5~9岁儿童;在驾车事故中,危险人群是岁儿童和岁青少年。

查阅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档案可以发现,儿童类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多半是受害儿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的车祸在交通事故中占大多数。例如低龄孩子穿越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不走人行横道,骑自行车技术不熟练或逆行,在公路旁玩耍,红灯亮时横过马路,骑自行车带人,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12岁以下儿童骑自行车上马路,骑车下坡不减速、猛拐,在马路追逐,走路是不看前方等等。然而正是这些少年儿童们的疏忽大意,高度麻痹,使交通事故这个大恶魔越来越张狂。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同维护交通治安,拒交通事故不再张狂,把事故率压到最小,共建一个美好家园。

汽车就像一潭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使人方便的同时,又给人类带来了危险,可是我坚信,只要大家共同维护,汽车一定会当“载舟之水”,绝不会作“覆舟之水。

交通心得体会篇2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问题很的大争论。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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