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挑战和压力,反思心得体会有助于培养自我意识,提高自己的情商和社交能力,以下是品读360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中华人民监察法心得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监察法心得体会篇1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我国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通过学习,让我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认识。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采取日常学习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战锻炼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紧密结合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地学好《监察官法》。
敢于担当,强化责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只有责任心强,敢于担当,才能积极克服困难,推动工作开展。要跟进相关工作要求,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加深对《监察官法》的全面、准确把握和理解,增强贯彻落实《监察官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运用《监察官法》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认清形势,自觉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既要看‘前门脸’,也要看‘后脑勺’。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讲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学会自我加压,面对各种诱惑,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积极主动接受来自 .paomian.net/ 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养成一种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要防止自己的家属被‘围猎’。在自己接受监督的同时,也要约束好家人、朋友,不仅自己作廉洁表率,也要严格管理好亲属。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家庭成员也要算好“廉洁账”。纪检监察工作者身负重托,职责神圣,要用好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建设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纪检铁军贡献自己的力量,当好排头兵。
中华人民监察法心得体会篇2
作为一名刚刚进入监察战线的基层监察人员,深感身上所肩负的重担和使命感。近期通过对《监察法》的学习,也说说我的一些感悟。
一是坚持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第二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有效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利于健全领导反*工作的体制机制。
二是监察范围全覆盖。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从这两条内容可以看到监察全覆盖。将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无缝隙对接,做到了监察全覆盖,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监察权力的约束。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在行使监察权时同样受到监督和制约。监察法的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中规定,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监督和内部监督四个方面进行监督。特别是针对监察人员,从监察法第十五条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从中体现了对监察权力的约束,将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作为新时代的监察人员,不单要有熟练的业务能力,也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监察法心得体会篇3
2018年两会之前,人民网推出两会调查,“反腐败斗争”蝉联热词榜榜首,两会调查街采中,“基层反腐”成为各地网民较为关注的话题。两会期间,和国家热切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反腐败的新战略、新部署、新动态上向人民群众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改的一半内容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法的通过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作为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新增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选举了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杨晓渡,至此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实现了有机统一,这将进一步增强内监督实效,深化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纪委是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针对全体员尤其是员干部;新成立的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能有效解决监督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形成监督合力,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反腐败工作向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方向持续发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正是加强监督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对员干部,还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加大廉政力度,对其依法依规履职、秉公廉洁用权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敲响警钟,细心发现问题,全力提醒纠正,防止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内、放在监督的视角下,让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托孤遗诏特意强调不要轻视小事。纪委监委开展日常工作,一定要从小处着手,不放过任何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苗头,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态常用,把人民群众痛恨的腐败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对广大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常提醒、常告诫,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加大监督力度,让监督成为反腐败的第一防线。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机关也必须接受监督,就像人大代表张硕辅所言“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通过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等,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有利于纪委监委在预防腐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上下和全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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