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情感的画卷,透过文字勾勒出个人内心情感的五彩斑斓,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中汲取的智慧之泉,是对生活和学习的深刻领悟,品读360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学刑法心得体会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1
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通过《刑法》及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有助于加强我们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把控和化解操作风险;也有利于我行更好的配合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促进我行完善内控机制,保证银行稳健经营这次学习《刑法》获益良多,心得体会如下:
一是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自身道德修养。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来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人人必备的必修课。通过对《刑法》中有关金融违法犯罪条款的学习,使我深知自身必须具备的.素养:一是诚信,人无信不立。不仅对客户、对经手的每一笔业务,对同事,对监管部门,诚信是最基本的准则,恪守诚信也是每一位国行人的工作信条。二是合规守法,合规操作,防范风险,对客户资金安全负责,对银行合规经营负责,也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三是专业精神。每一位银行从业人员都应熟悉本职工作,扎实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从而高效准确的为客户服务,提升综合业务素质。
二是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风险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互联网化发展速度加快,同时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现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科技犯罪。例如:利用系统漏洞伪
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因此要加强对不同的岗位职责和不同的岗位权限的严格控制,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还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信息核查的真实性。
三要继续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金融业的快速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督,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法律合规意识,保证业务安全合规,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刑法》的学习,以及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常识的了解,将法律武器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在日常业务中,做到对可疑交易和非法交易有高度职业敏感度和洞察力,向客户宣传合法合规知识,改进工作方法,也有利于保障自身利益,防范利益被侵害,以有力的内控促进银行业务安全发展。
这次学习《刑法》给予了我们很好的提升自我的平台,“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只要我们将守法合规意识贯彻落实到日常繁杂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防微杜渐,对本职工作负责,对银行合规经营负责,就是对国家、社会、人民负责,无愧于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的信条。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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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期视频,我们邀请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范甜甜律师来为大家具体解读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主持人:范律师您好!
范律师:您好!
主持人:范律师,新刑法修正案出台后,有关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入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能否请您为我们做一个简要解读。
范律师: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内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高发,典型的像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等,每起事故都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常言道,绳子总在磨损处折断,事故常在薄弱环节出现。生产事故频发,其根本原因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安全设备更新不及时、不愿多花钱更新设施设备、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针对当下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的侥幸心态,此次的新刑法修正案一大亮点便是将安全生产危险犯入刑,将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国家从法律层面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亮出的利剑,也是给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亮出了红色底线。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该修正案,对于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织密安全生产法网,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主持人:范律师您能简要介绍一下此次刑法修正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吗?另外,修改之后,关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规定和罪名都包括哪些呢?
范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修改了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罪名和内容,同时新增了危险作业罪。
截至目前,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同时,经过本次修正案,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了以下16种:
(1) 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二款)
(3)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4)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一款)
(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6)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7)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8)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
(9)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1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1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12)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1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14) 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15)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1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主持人:范律师,对于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和内容的重点修改,您认为主要是有哪些考虑呢?
范律师:修正案在《刑法》第134条第2款中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我认为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传统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较之于故意犯罪一般要轻,普遍提高过失犯罪的刑罚还需要慎重。本次修正案区分了情况,只对主观上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但为了短期利益置之不理,极其轻率、鲁莽,客观上又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发生的后果又特别严重的情况加重刑罚。
二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具有总括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其中增加组织冒险作业罪的情形,同样可以适用于刑法第135条至第139条规定。比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中,如果犯罪情节中出现明知有重大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也可适用这一新增规定。
主持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类型扩充后,怎样具体认定呢?
范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法定情形,通过扩充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类型,进一步扩大该罪的打击范围,实现刑法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早期干预。
这里的“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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