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的清晰是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一定要做到的,你知道申请书在写的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吗,下面是品读360小编为您分享的申请续查封申请书7篇,感谢您的参阅。
申请续查封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年___月__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西向镇__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村。法定代表人丁__,董事长。
案由: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动产(优质肉牛诺干)与不动产(牛场使用权)、银行账户(申请人设立的银行账户)等共计元及相应利息若干的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_)沁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申请人借款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债权,同时也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在沁阳市王曲乡南鲁村经营有牛场一处,其饲养有进口优质肉牛诺干(具体头数请法院查明),现在该牛场仍在正常经营当中。该牛场及饲养的优质肉牛系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应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财产。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申请续查封申请书篇2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刘xx
申请事由: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6号x单元xxx户。xxx房产面积为xxx平米xxx
案由和事实:
根据xxx200xxxx青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xxxxxx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xx年3月xx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xx年3月xx日上午xx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xxx来源说明好范文网: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10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20xx年3月xx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此致
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青岛市xxx有限公司
申请续查封申请书篇3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负责人:禹华初
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文萃路83-1号法定代表人:徐晓翠
被申请人:沈阳市北方实业总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曲凤仙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80号(栋号05-20xx,卷号994-3,面积为502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二、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实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化路103号(卷号1550-2、面积6615.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我办申请执行我办与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号为(20xx)辽法执第46号。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沈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二一一年x月十一日
申请续查封申请书篇4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xxxxx。
紧急请求事项
20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xx)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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