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请执行申请书优质8篇

时间:2023-12-30 作者:Mute 申请书

申请书是我们为了表达自己诉求和愿望时所写的专用书信,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需要用到申请书,品读360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再申请执行申请书优质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再申请执行申请书优质8篇

再申请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男,1958.8.***生,汉,身份证号:******

住址:广东省******号电话:******

法定监护人:******,女,1965.9.***生,汉,身份证号:******

系申请人的妻子,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男,1972.10.***生,汉族,身份证:******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号,电话:******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先行向申请人支付医药费15万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诉讼请求约112万元。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3日签订《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申请人的医药费由被申请人支付三份之一。签订协议当天,被申请人支付了5万元,之后直接拒绝支付,而另外两人已按约定足额支付。现申请人已使用医药费共30万元,欠医院约7万元,按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10万元。鉴于被申请人存在再次拒绝支付及转移财产的可能,以及后期医药费约30万元,按协议书应承担的比例特向贵院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15万元作为医药费。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再申请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壹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法院打官司,胜诉是容易的,执行是艰难的。眼看着到嘴的鸭肉无法入口,实在是令人煎熬。因此找法网特意为您奉上一技,以便不时之需。我们都知道,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执行的第一步,那么下面我们便来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如何书写吧。

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xxx申请人借款163711。96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月22日至20xx年1月22日。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xxx迄今仅偿还借款7期,逾期53期。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xxx向申请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申请人xxx违约后,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xxx公证处公证员xxx予以公证,赋予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3711。96元,利息6268。25元,罚息20xx。14元,合计171997。35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四月日

再申请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王xx,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厂职工,住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楼xx单元xx号,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市xxxx厂

地址: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 职务:厂长

电话:xxxxxxxx 邮编:xxxxxx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李xx诉被申请人xxxxxx厂工伤索赔一案,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并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xx市xx厂在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赔偿给xx工伤期间工资、医药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等共计xxxx万元。可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xxxx年xx月xx日以前归还的xxx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付给限定期间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

xx年xx月xx日

再申请执行申请书篇4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xx]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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