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立法惩治“35岁”就业歧视

时间:2022-03-10 作者:Fallinlove 信息资讯

两会开展期间,很多政协委员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那洪明基有提出了哪些建议呢?以下是品读360网和大家分享的委员建议立法惩治“35岁”就业歧视相关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政协委员建议立法惩治“35岁”就业歧视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呼吁相关部门通过立法方式惩治“35岁”就业歧视。

 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

洪明基表示,“35岁以下”是很多单位招聘要求中的一条,很多年前出入职场,学历就是一道门槛,现在入职场十几年后,年龄又是另一道门槛。“这种现象不只发生在一些企业,有一些地区公务员考试也将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

他回忆自己30年前回国创业时,基层的年轻干部年龄分界线是35岁以下,那时,他觉得改革开放不但搞活了经济,还重视了人才的培养。“然而,30多年以后,我们的经济水平已经日新月异,但衡量人才年龄的标准却停滞不前。”

在洪明基看来,35岁的青年人经过十几年工作的摸爬滚打,有了经验和阅历,能力也经过历练和积累,正好是工作、奋斗、打拼事业最好的年龄。

“用人单位有时盲目地设置各种条件带来青年人就业难,很多单位设置35岁门槛,是否有依据?”洪明基认为,年龄门槛不仅让企业丧失了宝贵的人才群体,也给社会传递了消极的信号:35岁以上人群丧失了劳动能力。

“我呼吁相关部门研究并建立相关法则,惩治年龄歧视,并且在政府和国有企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探索放开公务员考试35周岁限制,甚至直接从北上广等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开始实行。”洪明基说。

 就业歧视概念

对于什么是就业歧视,有的学者在研究就业歧视问题时引用来自国际劳工组织下的定义。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第111号公约)第一条中对就业歧视的完整定义如下:“第一条、为本公约目的,“歧视”一语指:

(1)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2)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

第二条、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视为歧视。”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订立的八个核心劳工标准公约之一,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在就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消除基于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政治信念、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各种歧视。已有140多个国家批准执行了这项公约,但中国并没有批准执行第111号公约。 劳动经济学的学者往往将歧视与劳动生产率联系起来。他们认为就业歧视是指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工人仅仅因为他们所属的人口群体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或者说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工人与劳动生产率无关的个人特征的评价。并认为歧视通常有三种明显的形式:就业歧视、工资歧视和职业歧视。国内的许多学者赞同这种分类,并且将其引入至中国的劳动力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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