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是承载我们愿望和请求的专用书信,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伴随社会的改革,打工人使用到申请书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了。以下是品读360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2022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2022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XX所有的XX轿车予以查封。
2、保全数额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在X市X路与X路口,申请人X与被申请人驾驶的鲁X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人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申请人医疗费用支出X元,被申请人在支付部分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剩余费用。申请人认为,本次事故给申请人还造成了误工、营养、护理、交通等损失。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遂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特提供担保物:X轿车X车主,X,身份证号,XX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曰
2022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XX一案,业经XX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曰
2022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3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因XXX案号的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依据XXX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案号:X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因申请了诉讼保全,查封或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执行案件属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案件,特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特想XXX人民法院申请执行XXX。
申请执行人:
20XX年X月X曰
2022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XX共价值XX元。
二、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XX直至XX全部付清为止。
三、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谴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一案,经贵院于20XX年X月X曰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在该调解书(判决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XX元,此款期限于20XX年X月X曰前给付XX元,调解(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XX却在之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曰
2022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5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X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发(20XX)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X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XX)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曰
2022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6
申请人: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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